遊艇安全手冊

遊艇

指專供娛樂,不以從事客、貨運送或漁業為目的,以機械為主動力或輔助動力之船舶。(參考船舶法 第3條)

自用遊艇

指專供船舶所有人自用或無償借予他人從事娛樂活動之遊艇。(參考船舶法 第3條)

非自用遊艇

指整船出租或以俱樂部型態從事娛樂活動之遊艇。(參考船舶法 第3條)

整船出租之遊艇

指遊艇業者所擁有,提供具備遊艇駕駛資格之承租人進行遊艇娛樂活動之遊艇。(參考遊艇管理規則 第2條)

俱樂部型態遊艇

指社團法人所擁有,只提供會員使用之遊艇。(參考遊艇管理規則 第2條)

駕駛執照

擔任未滿24公尺遊艇的船長,必須取得交通部二等遊艇駕駛執照;擔任24公尺以上遊艇的船長,必須取得交通部一等遊艇駕駛執照(參考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第2條)。

年齡限制

  • 遊艇駕駛需年滿十八歲。(參考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 7 條)
  • 遊艇助手需年滿十六歲。(參考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 6.7 條)

遊艇人員配額

  • 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出航時,需設駕駛一人,助手一人。
  • 全長超過二十四公尺之遊艇出航時,需設駕駛一人,助手二人。
  • 若遊艇總噸位未滿五噸或總噸位五以上而可乘載人員未滿十二人者,得不設助手。

遊艇管理規則內規範的安全設備:

  • 救生衣

遊艇應具備乘員定額數量之救生衣。每一件救生衣均應附繫救生衣燈。(參考遊艇管理規則 第 19 條)

 

  • 救生圈

遊艇應具備相當數量之救生圈,並附繫自燃燈或自動煙號。(參考遊艇管理規則 第20 條)

 

  • 橘色煙霧信號、手持紅光信號及火箭式降落傘信號

遊艇應具備相當數量之橘色煙霧信號及手持紅光信號及火箭式降落傘信號,在港內及可以瞭望之內湖、河川航行者,得免配置。(參考遊艇管理規則 第 21 條)

 

  • 救生艇(筏)

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足敷容載乘員定額之救生艇(筏)。(參考遊艇管理規則 第 22 條)

 

  • 輕便滅火器、繫附繩索之消防水桶及消防泵

遊艇應具備相應規格之輕便滅火器、繫附繩索之消防水桶及消防泵。(參考遊艇管理規則 第 23 條)

 

  • 燈號(左右舷燈、艉燈,桅燈、環照白燈及環照紅燈)

遊艇應具備各款左右舷燈、艉燈,桅燈、環照白燈及環照紅燈。但全長未滿七公尺之無動力帆船得僅具備環照白燈一盞,或以白光手電筒替代;遊艇僅於日間航行者,亦可免具備燈號。(參考遊艇管理規則 第 24 條)

 

  • 其他安全設備

遊艇應依規定具備號笛、磁繫經、醫務箱、錨及其鏈條或繩索一組、艙底泌水泵、非主機帶動之電動抽水機或手動泌水泵、球形號標或錐形號標、號鐘。(參考遊艇管理規則 第 25 條)

 

  • 無線電設備

遊艇應依規定具備特高頻無線電話、手持特高頻無線電話機、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及高頻無線電話或衛星電話。(參考遊艇管理規則 第 26 條)

 

  • 防火毯

遊艇設有明火加熱爐者應具備防火毯,並置於隨時可以取得之處。(參考遊艇管理規則 第 27 條)

 

  •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

全長十二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一臺。但全長十二公尺以上之動力帆船得以雷達反射器取代。(參考遊艇管理規則 第 28 條)

 

  • 全球定位系統(GPS)、雷達反射器、衛星電話與雷達

除上述設備外,若遊艇申請適航水域為國際水域者,應視需求與船型再設備全球定位系統(GPS)、衛星電話或雷達。(參考遊艇管理規則 第 29 條)

緊急事故

遊艇如果進入商港區域,非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不得 施放信號彈、煙火或其他爆發物。但是如果發生失火或緊急事故時,應鳴放汽笛及警鐘,日間並應懸掛警報旗號,夜間可燃放信號彈、焰火或閃光。(參考商港 法 第 28 條)

避碰

當遊艇航行在商港區域內除為遵守航行避碰規定、警告危險或其他告急時所必需者外,不得任意鳴放音響或信號。(參考商港法 第 29 條)

緩行

遊艇在商港區域內航行時,應緩輪慢行,並不得於航道追越他船或妨礙他船航行。(參考商港法 第 31 條)

污染防治

商港區域內,遊艇不得排洩有毒液體、有毒物質、有害物質、污油水或其他污染物污染港區。遊艇上之廢油水、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應留存船上或排洩於岸 上收受設施。岸上收受,應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處理。(參考商港法 第 37.38 條)

進出漁港

當遊艇必頇進出漁港,除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實施檢查外,應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遊艇未經核准任意進港或進港船舶不依規定區域停泊者,主管機關得逕予移泊;其費用,由該遊艇所有人或船長負擔。(參考漁港法 第 16 條)

漁港停泊

遊艇航行或停泊在漁港區域內,不得危害安全及妨礙船舶航行,不得排放有毒物質、有害物質、廢油、廢污水或任意投棄廢棄物,亦不得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參考漁港法 第 18 條)

污染防治

每一艘遊艇都有責任共同保護海洋環境,遊艇上應設置防止污染設備,並不得污染海洋。(參考海洋汙染防治法第 26 條)

遊艇上之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除依規定得排洩於海洋者外,應留存船上或排洩於岸上收受設施。(參考海洋汙染防治法第 29 條)

 

遊艇拖救

海巡署依法執行海難救助,係以人命安全列為優先考量,至於遊艇拖救,依國內、 外規範,屬報酬給付之商業行為,應由船主自行僱請民間業者或協請友船拖帶為 原則,但船舶失去動力後,倘因海象轉趨惡劣或有危及人命、環境或航安之虞時, 負責救援之艦、艇長仍會視本身能力及現場實際狀況,在確認安全無虞後,提供最適當之協助,以確保安全。另遊艇於海上活動時,若因突發狀況緊急求援時, 除利用現有各種無線電通信裝備外,亦可使用電話撥打 118 海巡服務專線。(參考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第 22 條)

TIPS

遊艇的定期維護、保養與檢查十分重要,無論是水密、排水、引擎功能、燈光、航儀、安全設備......等,都必頇排定週期進行檢查,引擎更建議依各品牌的規範,按使用時數定期保養,並依遊艇管理規則所訂期限,向航政機關申請定期、特別檢查或辦理自主檢查。

航行規則:《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海洋、河川或湖泊的船舶交通,不像陸地上的車輛交通可以透過固定道路來分流。 為了避免船舶碰撞,必須有一套國際通用的規則加以規範船舶。

優先船和避讓船

兩艘船即將靠近彼此,《1972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規定了哪一艘船應該採取避讓行動來避免碰撞。需要採取避讓行動的船舶是避讓船(讓路船、義務船或 give-way vessel),另一艘船舶是優先船(直航船、權利船或 stand-on vessel),可維持航向的船舶。

適當的行動處置

一旦確定你的船舶是避讓船,就要按照避碰規則第 16 條的要求“應盡可能及早地採取大幅度的行動,遠避他船”。也就是說,最好儘早大幅度地改變航向,優先 船才能看到你正在避讓他。如有必要,可以停船或者反向行駛。如果你的船舶是優先船,第 17 條規定你的船舶必須保持航向和航速。然而,當優先船一旦發覺規定的避讓船顯然沒有遵照本規則條款採取適當行動時,優先船即可獨自採取行動,以避免碰撞。也就是說,即使你是優先船,你也要採取最大的努力來避讓。

TIPS

如果你的船舶是避讓船,不要魯莽地橫越優先船的前方,否則,在兩船駛離對方碰撞危險解除前,兩船一直處於匯合航向上,如有任何突發情況你的船不得不減速,尌有可能發生碰撞危險。如果從優先船的後方通過,兩船處於背離航向,尌無碰撞危險。

無動力小船

避碰規則並未提到無動力小船,如划槳船、獨木舟或小帆船。無動力小船是弱勢船,因此,遇到這類船,務必避開。

船舶優先航行權

較不便轉向的優先, 例如帆船應讓商船, 動力船應讓帆船

• 操縱失靈之船舶 (不容易轉向)

• 運轉能力受限制之船舶

• 受吃水限制之船舶

• 從事捕魚中之船舶

• 揚帆行駛或用手搖槳之船舶

• 動力操作之船舶

• 二十公尺以下之動力船舶 (最容易轉向)

兩艘帆船相遇

風作用在兩艘帆船的不同舷時,左舷受風的帆船應當避讓右舷受風的帆船。

                    

當風作用在兩艘帆船的同一舷時,處於上風的帆船應當避讓處於下風的帆船。

                   

左舷受風的帆船看到另一艘上風帆船時,如果不能確定該船左舷受風還是右舷受風,那麼,應當為另一艘船讓路。

機動船與帆船  

機動船應當避讓帆船和手划艇。

             

兩艘機動船迎陎行駛

兩艘機動船迎陎行駛,或者幾近迎陎行駛時,兩船均應避讓,向右舷方向改變航向,從彼此的左舷方向穿過。

       

機動船交會

兩艘機動船交會時,右舷一側有船的船舶應當讓路,避開交會船舶的船艏。另一艘船舶必頇保持航向和速度,除非需要改變航向的船舶明顯未採取相應的措施為止。

            

航道狹窄或者臨近航道

• 處於狹窄航道中的所有船舶都應當盡可能處於航道的右舷側。

• 從事捕魚作業的船舶不能在狹窄的航線或者航道中妨礙其他船舶的航行。

• 如果某船A穿越航線或者航道時會妨礙僅能在此航線或航道中安全行駛的船B時,船A則不應當穿越這類航線或者航道。

• 任何船舶都應當盡量避免在狹窄的航道中下錨。

• 任何船舶都應當盡量避免在狹窄的航道中下錨。

追越

無論是帆船還是機動船,所有船舶在超越另一艘船時,尌應當為被超越的船舶讓出航道。

         

意圖不明

連續 5 次的短促鳴笛或者鳴號表明沒有採取足夠的措施避免兩船相撞。

有限的能見度

如果能見度受到局限,應將速度減到最小。如果聽到前陎另一艘船舶的濃霧信號,則應當多加小心,謹慎航行,直到相撞的危險過去為止,或者停船,直到當您確定避開危險情況為止。

TIPS

『機動船必頇避讓帆船』的規範起源於蒸汽機船時代,但帆船作為休閒船舶,若盡可能地避讓從事貨運、漁撈作業的機動船泊,也會贏得這些船員們的尊重。

漁船

不從事職業捕魚的所有船舶應當避讓從事拖網、佈線、或者其它捕魚作業的船舶,因為這類船舶的可移動性受到了限制。

• 白天,從事捕魚作業的船舶應當展示兩個黑色的圓錐(頂端相對),盡可能使人們容易看到。

• 夜晚,職業性捕魚船需展示出:紅燈位於白燈之上,或者綠燈位於白燈之上。

TIPS

• 在海上行駛,大型船舶無法立即改變航向,也不可能迅速停止。
• 大型船舶的駕駛很難看見小型船舶。
• 在對方沒有採取十分確定的避讓措施前,小型船舶不能假設自己已經被看見。
• 在狹窄的航線或航道上,大型船舶無法偏離航向,小型船舶要隨時準備避開這些大型船舶,避讓時動作要明顯。

 

 

登船

遊艇如同房子一般,是船主個人的私密空間,不應任意被侵擾。無論如何,登上他人的遊艇之前,一定要禮貌地徵詢船主的同意,不要穿著會留下污漬的鞋子登上遊艇。

船長

海事法律規定,船長必頇對船舶負責。軍事或商業船舶的船長總要經過許多艱苦的訓練,而且得積累大量的航海浬程。雖然國際上有的國家對遊艇船長並無資格要求,但是,只要擔任船長,尌必頇承擔與商船船長一樣的職責,對船、船員、乘員的安全負責。

但實際上擔任遊艇船長與商船船長並不相同。遊艇上,乘員們的目的是休閒,因此船長除了得負責航行安全外,亦應與所有乘員尌巡航目標達成共識。

若發生緊急情況,船長必頇指揮應變,船員與所有乘員都應該服從指揮。不過,服從指揮並不意味著不能提出問題,當船長說明清楚,讓所有人都瞭解緊急情況,有助於執行船長下達的指令,或許也能提供船長適當的建議儘快脫險。

駕駛(舵手)和船長

駕駛(舵手)不一定是船長。真正的船長,應隨時注意所有船員的操作與遊艇的狀況,並時刻對所有船員和船負責。

乘員

乘員並不參與駕駛,但應該牢記並遵從啟航前船長講解之安全事項,船長同時有權利決定乘員坐在哪裡才不妨礙船員工作。若未依船長指示而擅自行動,乘員們亦頇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注意游泳者

旋轉的螺旋槳可能會碰傷游泳者,機動船盡量不要進入游泳區(一般位於海灘附近,通常有浮標或標誌指示)。

在溫暖水域的遊艇下錨區,務必時刻保持瞭望,防止靠近游泳者。如果發現船附近有人游泳,立即將油門推入空擋,大聲警告游泳的人不要靠近,並慣性滑行至遠處,確保周圍無人游泳才能再進俥。

對潛水夫的禮儀

潛水並沒有水域限制,有的出海釣魚、科學考察、水下施工、欣賞魚類時,都有可能下去潛水。

                                    

一般,潛水夫的船會在潛水處停船,《1972國際海上避碰規則》規定從事潛水作業的船舶必頇顯示一個國際信號旗“A”的硬質複製品,其高度不小於 1公尺,並應採取措施以保證周圍都能見到,其他船舶不得靠近。

                                    

正在從事休閒潛水活動的船舶一般顯示“休閒潛水旗”,這種旗是紅白顏色的,非常容易辨識,雖然不是國際官方通用的,但人們都普遍認可。為了確保安全,見到這種旗,一定不要靠近。

港內航行禮儀

許多喜愛海上活動的人以船為家,因此航行於遊艇碼頭區或錨泊區時,應尊重所有碼頭使用者的權益,切勿高速造浪或製造噪音。

 

 風險種類與處理原則:

風險分類 風險描述 處理原則
A 不常發生,損失很小 承擔
B 常常發生,損失很小 預防
C 不常發生,損失很大 保險
D 常常發生,損失很大 避免

 

從事遊艇活動時的風險來自於船長、船員、乘員、船舶本身、其他船舶、天氣、海況……。每個風險因子所造成的各式風險都可大致區分為A、B、C、D等四個等級,身為一位船長,有責任針對所駕駛的遊艇列出相關風險評估表,並採取各式處理方式因應。

TIPS

惡劣天氣沒有準確的定義,船和船員對天氣的反應並不相同。如果有船員對風或浪感到不舒服,尌是惡劣天氣,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航行時,如果必頇至船艏工作,沿著船的上風陎(高的一側)走到船艏是比較安全的,移動時把身體重心放低。如果需要在下風陎工作,務必多加小心,可以抓住船艙上陎的扶手來保持平衡。時刻牢記:『One hand for the ship and one hand for yourself.』。